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976號
KSDV,106,司促,3976,2017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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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76號
債 權 人 梁素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冬福記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冬福記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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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冬福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