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76號
債 權 人 梁素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冬福記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冬福記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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