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823號
KSDV,106,司促,3823,2017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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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823號
債 權 人 尤思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英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 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 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 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 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 37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英賢發支付命令,主張其 執有劉英賢簽發之本票1 紙,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應給付 其新台幣3 萬元本息云云。惟債權人所執有之系爭本票發票 日僅記載為民國7 月30日,致難以辨識確定之發票日期,揆 諸前揭說明,即為無效票據。是債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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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