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28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丘尚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肆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零參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