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許元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元吉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13,000元
,約定自民國104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05年12月1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2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2
月10日止累計55,144元正未給付,其中50,339元為本金;
4,305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42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許元吉 │自民國106年2月│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29%│
│ │50339元 │ │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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