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397號
KSDV,106,司促,3397,2017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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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7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陳慧琇
債 務 人 陳項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壹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日計付新台幣柒元貳角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捌萬壹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
  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㈢新台幣玖萬參仟陸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㈣新台幣壹拾萬
  肆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
  個月為限,㈤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陸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參萬柒仟肆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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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