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44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代 理 人 張智輝
債 務 人 劉鎮鋒
債 務 人 宗建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