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42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李秀芬
債 務 人 林宸如
債 務 人 林吟家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莊鈺琦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記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參萬參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八計算之利
息,暨按日以新台幣捌角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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