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42號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代 理 人 李秀芬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宸如、林吟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被繼承人林記同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二、債務人林宸如、林吟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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