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342號
KSDV,106,司促,3342,20170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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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42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李秀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宸如林吟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林記同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林宸如林吟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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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