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清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調偵字第2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清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高清雲是高雄市○○區○○路000號「漢唐天廈」(下稱社 區)之住戶,蕭正吉則是「漢唐天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管 委會)主委。高清雲因反對管委會推動之電梯電控系統更新 案及任命保全員盧榮輝而對主委蕭正吉不滿,竟基於散布文 字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某時許,在其上開社 區內,發送文宣,文宣中第7、8、12、13點如附表所示之內 容,含有指摘「蕭正吉欲從更換電梯電控系統及任命保全員 盧榮輝中獲取不當利益之不實事項」之內容,供不特定人閱 覽,以此方式散布不實事項於眾,足以貶損蕭正吉之名譽、 人格及社會評價。嗣經蕭正吉得知上開文宣後訴由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始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高清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蕭正吉、證人盧榮輝於偵訊中之證述內容相符,復有被 告發送之文宣在卷可佐。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審酌 被告僅因質疑管委會推動之電梯電控系統更新案與任命保全 不當,竟恣意在上開社區內發送不當之文宣誹謗告訴人,足 以貶損告訴人於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顯然欠缺尊重他人人 格法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高 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 項, 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
│編號│文宣內容 │聲請簡│
│ │ │易判決│
│ │ │處刑書│
│ │ │附件文│
│ │ │宣之編│
│ │ │號 │
├──┼─────────────────────┼───┤
│1 │大樓要更新電梯電控系統,管委會公告的是180 │ │
│ │萬,而本人提供有120 萬元之廠商,怎麼會是造│ │
│ │謠、分化、誣蔑管委會,百般阻擾本方案之推動│7 │
│ │,煮熟的鴨子飛了嗎?檔到管委會委員們的財路│ │
│ │嗎?不然怎麼全抓狂、全跳腳呢? │ │
├──┼─────────────────────┼───┤
│2 │按管委會104.10.12 提交之公文內:現有第二家│ │
│ │報價約120 萬元,相差60萬元,且至今也未見提│8 │
│ │出該報價單以及廠商說明。 │ │
│ │說明:(至今之前管委會仍然只倡導大同180萬 │ │
│ │,且發動前委員謝旭東、委員顏充盛、管理員盧│ │
│ │榮輝遊說住戶要接受大同180萬,為何他們如此 │ │
│ │熱衷,不難想像,致以廠商說明及報價,管委會│ │
│ │一直沒有邀請,如何來報價又向誰說明?) │ │
├──┼─────────────────────┼───┤
│3 │任命管理員盧榮輝,已經不合本大樓當初的委員│12 │
│ │會規定,本人三番兩次的要求撤換,而造成結怨│ │
│ │,他和蕭正吉結盟而獲利,是可想而知的,不足│ │
│ │為奇。 │ │
├──┼─────────────────────┼───┤
│4 │按管委會10月12日公文第2頁第3行明白記載:有│ │
│ │甚多住戶認為管委會應召開住戶大會。為什麼管│13 │
│ │委會卻做出,已無再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 │之必要,認為到此為止,因此本推動方案擬暫緩│ │
│ │等字樣。其他委員態度如何?怎麼都是蕭正吉說│ │
│ │的算?是不是可能會沒有賺頭而放棄?這叫此地│ │
│ │無銀三百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