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09號
債 權 人 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誠
代 理 人 潘慶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縣米穀商業同業公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分別為105 年12月1 日、106 年1 月1
日、106 年2 月1 日之依據。
二、債務人高雄縣米穀商業同業公會之最新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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