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47號
KSDV,106,司促,2947,2017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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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4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債 務 人 日雄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珍
債 務 人 余賢宛
債 務 人 蔡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陸萬零捌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貳拾肆萬參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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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雄文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