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6年度,50號
KSDV,106,勞執,50,201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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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謝秀珠 
相 對 人 華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世棠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於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經調解人就聲請人等及相對人所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第一點所載:「資方(華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謝秀珠資遣費及一月份薪資(指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份)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零陸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受雇於相對人公司,公司告知伊等勞工民 國106 年1 月31日不用再上班,伊等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 求相對人公司給付1 月份工資及資遣費,並於同年3 月1 日 ,與相對人公司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達成勞資爭議調解,相 對人公司同意給付伊新台幣48,806元,於同年3 月6 日匯入 伊金融帳戶,但相對人公司迄今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聲 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 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 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 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 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間之勞資爭議,前經調解人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聲請意旨所示調解方案,並經勞資 爭議雙方同意而於調解紀錄簽名(勞方由代理人簽名),有 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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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