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90號原 告 盧景泰 盧巧庭 盧顯信 張坤城 張王素秋共 同 李吟秋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 吳小燕律師被 告 許椗森 張淑芬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複 代 理人 黃培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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