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志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史見富、史亦馨及史佑譯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下同)2,16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