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45號
KSDV,105,重訴,345,2017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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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志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史見富史亦馨史佑譯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下同)2,16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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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