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13號
KSDV,105,重訴,313,201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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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侯鴻儒
被   告 冠宏特殊鋼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周鳳英
被   告 張春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尚有事實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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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宏特殊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