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8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被 告 高孟甫 高薇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變更負責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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