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伍敏賢即龍佳藥師藥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0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