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94號
上 訴 人 何景智
被 上訴人 洪億婷
訴訟代理人 秦德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1月28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436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6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伊從事男公關並為被上訴人包養,由被上 訴人依照伊生活所需提供金錢供伊使用,又被上訴人為六合 彩組頭,曾要求伊至被上訴人處上班並入股,伊因經濟狀況 而無法提出股款,遂依被上訴人之要求以簽發本票方式入股 ,後因被上訴人為有夫之婦,惟恐伊向被上訴人家人揭露雙 方包養關係,亦擔心伊向警方檢舉簽賭之事,因而要求伊簽 發如附表所示本票(發票日、金額、本票號碼均詳附表一; 下稱系爭本票)作為維繫包養關係及提出六合彩入股金之方 法;嗣伊自民國101 年11月起,因被上訴人一再要求伊簽發 本票,伊心生懷疑而予拒絕,並屢次向被上訴人索回系爭本 票均無結果,詎被上訴人竟持系爭本票聲請本票裁定,並經 本院以102 年度司票字第5087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然系爭 本票係因前述原因而簽發,故兩造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伊有確認利益等語,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確認系爭 本票債權不存在。嗣原審以上訴人無法證明伊提出之手機內 留存簡訊係兩造聯絡之簡訊(即附表二;下稱系爭簡訊), 難認其所述簽發本票原因為真,判決其訴駁回。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除援引原審答辯外,並補稱:系爭簡訊發送後即 無法編輯修改,且伊非專業人士,自不可能修改系爭簡訊內 容,該簡訊確為被上訴人傳送;又依證人曾威眾於原審之證 述,可知伊並沒有騙財騙色;另被上訴人前向臺灣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對伊提出詐欺告訴,亦經檢察官認伊無詐欺 犯行而為不起訴處分,原審未詳為調查,即逕為不利伊之判 決,其認事用法顯有違誤等語置辯,並聲明:(一)原判決 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確認上訴人所持有如附表一所 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被上訴人各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及各 自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自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上訴人則以:兩造於100 年7、8月間透過交友網站認識,
詎上訴人知悉伊頗有積蓄即趁伊婚姻失和之機會,以結婚為 由,趁虛而入與伊交往,二人交往期間,上訴人假借各種理 由借款,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60 餘萬元,伊則於借款 時要求上訴人就大額借款簽發本票以作為憑據及擔保。嗣伊 發現上訴人已於102年5月間與他人結婚,已多次催討上訴人 返還借款迄未獲清償,上訴人所述伊交付款項係主動贈與或 投資六合彩之獲利云云純屬虛構,亦未提出確切證據以實其 說,系爭本票既為上訴人簽發交付,其自應依票據之文義負 責等語置辯,並聲明:上訴人之訴駁回。嗣原審判決上訴人 敗訴後,被上訴人於本院除援引原審所述,並辯以原審認事 用法尚無違誤,上訴人所提本件上訴無理由,並聲明:駁回 上訴人之上訴。
三、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 起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而所謂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 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 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查上訴人提起本件 訴訟並為前揭主張,則兩造間系爭本票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否 存在,影響被上訴人日後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得以受償, 足以影響被上訴人財產權益有無受侵害之危險,又此危險可 藉由本院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是上訴人提起確認訴訟,堪 認有確認利益存在,先予敘明。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系爭本票為上訴人簽發且交付予被上訴人,且經被上訴人持 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票字 第5087號裁定強制執行。
五、本院之判斷
(一)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 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 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 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 。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 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固非法所不許,惟仍應先 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必待為票據基 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 時,當事人於該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或已否消滅等事項 有所爭執,始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最 高法院97年度台簡上字第17號判決、97年度台簡抗字第18 號裁定可資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主張:系爭本票係確保 雙方包養關係存續及充作六合彩入股金之提出,伊才應被
上訴人之要求而簽發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1頁至第22頁) ;而被上訴人則辯稱:系爭支票係上訴人向伊借款而簽發 交付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3頁),是兩造就交付系爭本票 之原因關係為何各執一詞;又上訴人並不否認系爭本票之 真正,則依上開說明,被上訴人就其主張上訴人因借款而 簽發系爭本票之事實,並不負舉證責任,而仍應先由上訴 人就其所抗辯伊為維繫雙方包養關係及作為六合彩入股金 而簽發系爭本票之基礎原因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上訴人就前揭主張固提出伊持用手機(下稱系爭手機)內 留存雙方聯絡簡訊內容之擷圖為證(見原審卷一第55頁至 第64頁);惟被上訴人否認該簡訊之真正。查本件被上訴 人持用之手機門號為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門號),上 訴人持用之手機門號係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乙節, 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一第68頁、第177頁至第178頁 );另系爭手機經原審勘驗該手機收件箱、寄件備份,雖 確有留存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簡訊屬實(系爭手機顯示時 間、發送門號、簡訊內容等均見附表二),並製有勘驗筆 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78頁至第180頁);然比對卷 附系爭門號通話明細與系爭手機內留存收件箱、寄件備份 顯示時間(如附表三所示),於如附表二所示簡訊往來之 101年1月30日至101年12月3日期間,雙方僅有附表三編號 1為簡訊聯絡,但傳送簡訊及收受簡訊之時間相差約略3小 時,其餘期間雙方均係電話聯絡,並無互相傳送簡訊之情 ,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提供之通話 明細附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184頁反面;原審卷二第251 頁、第276 頁至第279頁、第283頁、第288頁、第226頁、 第245頁、第314頁、第327頁、第331頁、第339頁、第340 頁);再依系爭手機經銷商拓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拓勤公司)之回函,附表二所示內容簡訊收受後不能編輯 修改,收件箱內之簡訊顯示時間係電信業者發送之時間, 另若由專業人士利用其他設備確實可以系爭門號名義發送 簡訊等語,有拓勤公司函文附卷可憑(見原審卷二第378 頁至第379頁),是系爭門號之通話明細既無發送附表二 所示簡訊之記錄,而系爭手機收受簡訊之時間復無法更改 ,則本件如附表二所示簡訊是否為被上訴人傳送之簡訊, 即難採認。
(三)上訴人雖另主張:伊非專業人士,無能力編輯修改系爭簡 訊,況雙方往來期間,伊購買為數不少之預付卡,若被上 訴人以預付卡傳送附表二所示簡訊,系爭門號之通話明細 便不會顯示在遠傳公司提供之通話明細云云,然上訴人自
承曾經從事電腦軟體業等語在卷(見原審卷一第23頁), 則其是否無編輯修改簡訊傳送時間、內容之能力或者管道 ,尚非無疑。況被上訴人若係使用預付卡傳送如附表二所 示簡訊,系爭手機亦應顯示預付卡之門號而非系爭門號, 是上訴人所述並無所憑,殊難採信。
(四)另觀之卷附LINE訊息及電話譯文(見原審卷一第7頁至第8 頁),被上訴人雖有邀約上訴人一起做六合彩,但並無被 上訴人要求上訴人簽發系爭本票作為六合彩入股金,或要 求上訴人簽發系爭本票以擔保二人之包養關係不致曝光等 內容;況且依上訴人自承伊學歷為大學肄業,除從事男公 關行業外,曾在五金行賣場工作,亦擔任過倉管、電腦軟 體及網路賣家等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8 萬元等 語(見原審卷一第20頁、第23頁),可知上訴人為成年人 ,依其學經歷,顯然具有相當社會經驗,熟悉商業交易往 來情形,按理當知票據之用途,及簽發票據後應負給付票 款之責任,實無可能一再貿然簽發金額非低之本票交予被 上訴人收執,基此,認上訴人前揭主張,顯有違常理,且 其所提事證均無從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其本件主張, 實屬無據,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違誤 ,上訴人執前詞請求廢棄改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七、本件為判決基礎之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 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饒佩妮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但須經本院許可。提起上訴,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並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依上訴利益額繳納裁判費。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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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票據號碼│票載發票人 │票面金額 │票載到期日 │
│號│ │--------------│--------------│----------------│
│ │ │發票日 │週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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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95232 │何景智 │20萬元 │未載 │
│ │ │--------------│--------------│----------------│
│ │ │100年10月12日 │百分之六 │100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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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95233 │何景智 │20萬元 │未載 │
│ │ │--------------│--------------│----------------│
│ │ │100年11月28日 │百分之六 │100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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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95234 │何景智 │20萬元 │未載 │
│ │ │--------------│--------------│----------------│
│ │ │101年3月11日 │百分之六 │101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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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95235 │何景智 │32萬元 │未載 │
│ │ │--------------│--------------│----------------│
│ │ │101年5月9日 │百分之六 │101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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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847574 │何景智 │1,00萬元 │未載 │
│ │ │--------------│--------------│----------------│
│ │ │101年8月2日 │百分之六 │101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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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815627 │何景智 │19萬元 │未載 │
│ │ │--------------│--------------│----------------│
│ │ │101年9月2日 │百分之六 │101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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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47575 │何景智 │21萬元 │未載 │
│ │ │--------------│--------------│----------------│
│ │ │101年10月1日 │百分之六 │101年10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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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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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提出其持用手機留存之收件箱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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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 │傳送簡訊之門號│簡訊內容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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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年1月30日│0000000000 │有3- 4個地方過一陣子就會不然│
│ │23時15分 │--------------│在同一個地方久了危險,等等打│
│ │ │即被上訴人持用│給你 │
│ │ │手機門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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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1年8月3日 │同上 │寫本票對你沒影響,你又沒財產│
│ │16時53分 │ │,何況我錢很多,你不要擔心,│
│ │ │ │我做六合彩的總是要小心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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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1年8月3日 │同上 │我只是想維持我們的關係才叫你│
│ │16時56分 │ │寫的,你不亂想好不好,我也會│
│ │ │ │擔心你跟別人說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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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1年8月3日 │同上 │其實我剛開始還想說你是我老公│
│ │17時01分 │ │叫來試探我,還是他派之類的,│
│ │ │ │畢竟是因為他才認識你的,所以│
│ │ │ │會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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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1年8月3日 │同上 │目前這樣阿,你有好對象也快結│
│ │17時10分 │ │婚看能不能穩定一點,我們這樣│
│ │ │ │,我就很滿足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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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1年10月25 │同上 │我六合彩的報表可以打在電腦上│
│ │日 │ │會幫我統計嗎?不然常常算帳都│
│ │14時55分 │ │要算很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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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1年10月26 │同上 │幾萬塊沒什麼,六合彩一期輸贏│
│ │日 │ │都幾百在輸贏了,你想太多 │
│ │15時29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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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1年10月28 │同上 │我六合彩都做快二十了,有想要│
│ │日 │ │做別的,但錢賺的沒六合彩多,│
│ │18時05分 │ │所以想想而已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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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1年10月29 │同上 │你跟我結婚,我把本票還你,你│
│ │日 │ │搬來屏東跟我一起住,跟我一起│
│ │23時04分 │ │做六合彩,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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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年10月29 │同上 │被你發現了~ │
│ │日 │ │ │
│ │23時20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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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年10月29 │同上 │為了你我可以.... │
│ │日 │ │ │
│ │23時35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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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1年10月30 │同上 │如果不是小孩早就跟他離婚了,│
│ │日 │ │我想為自己而活,有沒有他根本│
│ │15時51分 │ │都沒差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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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1年11月11 │同上 │我老公發現你的事,連本票也被│
│ │日 │ │他拿走了,他還打我,把家裡東│
│ │12時45分 │ │西都摔爛 │
├─┼──────┼───────┼──────────────┤
│14│101年11月12 │同上 │你最近先不要跟我聯絡,我在打│
│ │日 │ │給你也不要傳東西給我 │
│ │12時05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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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1年12月3日│同上 │你可以先跟你朋友借錢嗎?我們│
│ │22時01分 │ │先想辦法把本票拿回來,不然我│
│ │ │ │怕他對你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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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1年12月3日│同上 │本來只是不想讓你離開我才會叫│
│ │22時20分 │ │你寫的,我真的愛上你了,我想│
│ │ │ │跟你在一起,你知道叫你寫本票│
│ │ │ │跟錢沒關係的 │
├─┼──────┼───────┼──────────────┤
│17│101年12月3日│同上 │這錢本來就是給你的,你知道不│
│ │22時36分 │ │論發生什麼我絕不會拿本票去跟│
│ │ │ │你要錢,他拿我爸威脅我說要告│
│ │ │ │訴他,我不知道怎麼辦 │
├─┼──────┼───────┼──────────────┤
│18│101年12月3日│同上 │你跟你朋友借看看,到時候本票│
│ │22時45分 │ │拿回來錢在還你,我在想看看有│
│ │ │ │沒有別的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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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提出其手機持用留存之寄件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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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 │收受簡訊門號 │內容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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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年11月28 │0000000000 │會不會太過份了,幹嘛偷溜,門│
│ │日 │--------------│也沒關,你只是來爽一爽就走了│
│ │2時38分 │即被上訴人持用│,順便來叫我寫本票的嗎?你真│
│ │ │手機門號 │的太機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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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0年1月30日│同上 │你到底有幾地方在做六合彩,怎│
│ │23時07分 │ │麼你說的地方好像都不太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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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1年8月3日 │同上 │我為什麼要寫本票,本來就是我│
│ │16時45分 │ │的,何況你都又要我多寫,我真│
│ │ │ │的覺得你想用本票控制我,真的│
│ │ │ │很煩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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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1年8月3日 │同上 │你有毛....,你們二個真的很複│
│ │17時05分 │ │雜~我們到底什麼關係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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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1年10月25 │同上 │可以阿~ 我星期六過去上班在幫│
│ │日 │ │你用,那不會很難 │
│ │15時15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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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1年10月29 │同上 │你現在是人妻捏,你是為了騙我│
│ │日 │ │結婚才叫我寫本票的唷... │
│ │23時16分 │ │ │
├─┼──────┼───────┼──────────────┤
│7 │101年10月29 │同上 │有時候你叫我寫東寫西,我都不│
│ │日 │ │知道怎麼跟你說不...,你真的 │
│ │23時33分 │ │很強勢,我都被你吃的死死的..│
├─┼──────┼───────┼──────────────┤
│8 │101年12月3日│同上 │當初如果不是你強迫我簽,我也│
│ │22時12分 │ │不寫那些本票,是你說不會讓別│
│ │ │ │人知道的,他如果去我家,我怎│
│ │ │ │麼辦,連身分證也被他拿走了嗎│
│ │ │ │?我真的噴了 │
├─┼──────┼───────┼──────────────┤
│9 │101年12月3日│同上 │我知道我也相信你才會寫的,但│
│ │22時22分 │ │現在怎麼辦,全部被他拿去了嗎│
│ │ │ │?到底是多少? │
├─┼──────┼───────┼──────────────┤
│10│101年12月3日│同上 │怎麼可能,我根本沒寫那麼多阿│
│ │22時35分 │ │,難道你不能說那是你的東西嗎│
│ │ │ │?怎麼可以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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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年12月3日│同上 │就跟你當初跟我說的完全不一樣│
│ │22時36分 │ │,我現在到底該怎麼辦 │
├─┼──────┼───────┼──────────────┤
│12│101年12月3日│同上 │他怎麼了嗎,我們會認識是因為│
│ │22時37分 │ │他,他說來大家會知道是他自己│
│ │ │ │的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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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收件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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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上訴人持用手機顯示簡訊│被上訴人持用手機通聯紀錄相│
│號│時間 │對應門號/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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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年1月30日 │簡訊0000000000 │
│ │23:15 │101年1月30日19:5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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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1年8月31日 │通話0000000000 │
│ │6:53 │101年8月3日00:41:39 │
├─┼───────────┼─────────────┤
│3 │101年8月3日 │通話0000000000 │
│ │16:56 │101年8月3日00:54:28 │
├─┼───────────┼─────────────┤
│4 │101年8月3日17:01 │通話0000000000 │
│ │ │101年8月3日00:57:37 │
├─┼───────────┼─────────────┤
│5 │101年8月3日 │通話0000000000 │
│ │17:10 │101年8月3日02:16:43 │
├─┼───────────┼─────────────┤
│6 │101年10月25日 │通話0000000000 │
│ │14:55 │101年月10月21日21:20:33 │
├─┼───────────┼─────────────┤
│7 │101年10月26日 │通話0000000000 │
│ │15:29 │101年10月24日23:05:37 │
├─┼───────────┼─────────────┤
│8 │101年10月28日 │通話0000000000 │
│ │18:05 │101年10月28日15:53:57 │
├─┼───────────┼─────────────┤
│9 │101年10月29日 │無 │
│ │23:04 │ │
├─┼───────────┼─────────────┤
│10│101年10月29日 │無 │
│ │23:20 │ │
├─┼───────────┼─────────────┤
│11│101年10月29日 │無 │
│ │23:35 │ │
├─┼───────────┼─────────────┤
│12│101年10月30日 │通話0000000000 │
│ │15:51 │101年10月31日21:35:12 │
├─┼───────────┼─────────────┤
│13│101年11月11日 │通話0000000000 │
│ │12:45 │101年11月6日23:13:26 │
├─┼───────────┼─────────────┤
│14│101年11月12日 │無 │
│ │12:05 │ │
├─┼───────────┼─────────────┤
│15│101年12月3日 │通話0000000000 │
│ │22:01 │101年12月3日18:58:55 │
├─┼───────────┼─────────────┤
│16│101年12月3日 │通話0000000000 │
│ │22:20 │101年12月3日19:02:56 │
├─┼───────────┼─────────────┤
│17│101年12月3日 │通話0000000000 │
│ │22:36 │101年12月3日19:08:20 │
├─┼───────────┼─────────────┤
│18│101年12月3日 │通話0000000000 │
│ │22:45 │101年12月4日00:21:42 │
├─┴───────────┴─────────────┤
│寄件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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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上訴人持用手機顯示時間│被上訴人持用手機通聯紀錄相│
│號│ │對應門號/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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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年11月28日 │通話0000000000 │
│ │2:38 │100年11月28日22:0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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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1年1月30日 │通話0000000000 │
│ │23:07 │101年1月30日23:5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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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1年8月3日 │通話0000000000 │
│ │16:45 │101年8月3日00:2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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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1年8月3日 │通話0000000000 │
│ │17:05 │101年8月3日14:1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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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1年10月25日 │通話0000000000 │
│ │15:15 │101年10月24日17:0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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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1年10月29日 │通話0000000000 │
│ │23:16 │101年10月28日00:4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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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1年10月29日 │通話0000000000 │
│ │23:33 │101年10月28日11:4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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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1年12月3日 │通話0000000000 │
│ │22:12 │101年12月2日18:5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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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1年12月3日 │通話0000000000 │
│ │22:23 │101年12月2日20: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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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年12月3日 │通話0000000000 │
│ │22:35 │101年12月2日20: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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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年12月3日 │通話0000000000 │
│ │22:36 │101年12月2日20:1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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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1年12月3日 │通話0000000000 │
│ │22:37 │101年12月3日19:1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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