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178號
KSDV,105,簡上,178,2017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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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王愉鈞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張竣柏方建𪸃間返還買賣價
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3 年度雄
簡字第26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叁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附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 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是以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 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預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附帶上訴人於本院民國106年2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就 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14,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繳納,茲 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法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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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