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張竣柏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
上 訴 人 方建𪸃
被上訴人 王愉鈞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 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