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慧姣
代 理 人 洪千琪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08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分別與前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共二人,一女林○穎(民 國91年次),一子黃○鈞(97年次),債務人與子女一同居 住於前配偶父親名下房屋,無房屋費支出。次查,債務人現 仍任職於輝洋商行擔任報關外務員,依據其提出之105年度 薪資單觀諸,每月收入為新台幣(下同)21,500元,以上並 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106年2月14 日陳報狀、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4,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 約金約20,213元(國泰人壽保單為醫療險查無解約金), 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 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 ,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個人每月生活費用12,500 元,因無房屋支出,核以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標準,略屬過高,本院認宜以每月1萬元為上限,另 子女扶養費每人每月4,000元,核以上開標準,要屬合理 。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1,500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 支出後18,000元,每月4,000元之更生方案已逾目前每月 剩餘金額加計保單解約金分以72期金額之總額,其更生方 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 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 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205815 │ 4.45% │ 178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215939 │ 4.67% │ 187 │
├──────────┼──────┼─────┼──────┤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293966 │ 6.36% │ 255 │
├──────────┼──────┼─────┼──────┤
│陽信商業銀行 │ 910162 │ 19.68% │ 787 │
├──────────┼──────┼─────┼──────┤
│聯邦商業銀行 │ 426214 │ 9.22% │ 369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336487 │ 7.28% │ 291 │
├──────────┼──────┼─────┼──────┤
│元大商業銀行 │ 397218 │ 8.59% │ 344 │
├──────────┼──────┼─────┼──────┤
│永豐商業銀行 │ 64006 │ 1.38% │ 55 │
├──────────┼──────┼─────┼──────┤
│玉山商業銀行 │ 297436 │ 6.43% │ 257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640908 │ 13.86% │ 554 │
├──────────┼──────┼─────┼──────┤
│安泰商業銀行 │ 593104 │ 12.82% │ 513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27035 │ 4.91% │ 196 │
├──────────┼──────┼─────┼──────┤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16470 │ 0.36% │ 14 │
├──────────┼──────┼─────┼──────┤
│債權總額 │ 4,624,760 │每期金額 │ 4,000 │
├──────────┼──────┼─────┼──────┤
│清償成數 │ 約6.23% │清償總額 │ 288,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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