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郭禮齊即郭清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盧光照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呂淑嫺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品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乃君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違反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
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無擔保及無優先 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者,法院不得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於 債務人財產有清算價值時,加計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 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 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者,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 償,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 行注意事項第27項第1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105年5月9日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又聲請人現 任職於德恩中醫診所,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 ,此有聲請人106年1月20日提出之105年7月-12月薪資證明 在卷足憑。再查,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12,485元 ,另須支出子女扶養費4,699元;末查,聲請人所提如附件 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每個月為一期,每期 清償7,997元、分72期清償,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 證明書之翌月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575,784元,清償成數 為7.65%(計算式:575,784元÷7,524,192元×100%=7. 65%),小數點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 期清償額,於每月20日依債權比例電匯給各債權人。三、本院審酌聲請人現居住高雄市,受雇於德恩中醫診所,每月 收入25,000元,有前開資料為證,名下除有遠雄人壽保險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約791元外,別無其他財產, 故其名下財產之清算價值為791元,有聲請人104年度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106年1月26日遠壽字第1060000225號函附卷可稽。又聲請 人與前配偶育有一未成年子女(95年生),每月領有單親補 助2,384元,其稱前配偶於離婚後均未探視子女,由其獨自 扶養,本院認定以104年度受扶養人免稅額85,000元換算每 人每月7,083元【計算式:85,000÷12=7,083,四捨五入】 ,則聲請人每月負擔之子女扶養費應以4,699元為度【計算 式:7,083-2,384=4,699】,故聲請人主張每月負擔長子 扶養費4,699元,堪為採信;復查聲請人願以105年度高雄市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485元作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標準 。綜上,聲請人還款6年間之可處分所得共1,800,000元【計 算式:25,000元×72個月】,加計前開清算價值791元,扣 除6年間必要生活費用1,237,248元【計算式:(12,485元+ 4,699元)×72個月】後,其更生方案清償總額需超過 563,543元(計算式:1,800,000元-1,237,248元+791元= 563,543元)之10分之9即507,189元,即每月需還款達7,044
元,今聲請人提出每個月清償7,997元之更生方案,並願相 當於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金額作為每月支 出,是聲請人每月薪資扣除前開必要支出後,需再節忖開銷 以戮力還款,且其所提出每個月清償7,997元、72期、共計 575,784元之更生方案,已逾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 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 之餘額十分之九,依前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 事項規定,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聲請人並無 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建立 聲請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 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 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
自聲請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6年,以每個 月為一期,共計清償72期。
(二)清償之金額及成數:
每期清償7,997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575,784元,清償成數為無擔 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7.65%(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 第二位)。
(三)給付方式:
聲請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於每月20日(遇 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 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 2項規定,聲請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 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證 明書後,於匯款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 續。(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 ,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單位:新台幣元)
┌────────────────┬─────┬─────┬──────┐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35,078 │43 │3,439 │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0,160 │5.05 │404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9,340 │11.02 │881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3,053 │5.49 │439 │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28,869 │8.36 │669 │
├────────────────┼─────┼─────┼──────┤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52,718 │4.69 │375 │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32,647 │11.07 │885 │
├────────────────┼─────┼─────┼──────┤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8,307 │0.24 │19 │
│台灣分公司 │ │ │ │
├────────────────┼─────┼─────┼──────┤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241,504 │3.21 │257 │
│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92,516 │7.87 │629 │
├────────────────┴─────┴─────┴──────┤
│1.債權總額:7,524,192元 │
│2.每期清償金額7,997元,每月為一期。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
│ 清償。 │
│3.清償成數:7.65%,6年清償總額:575,784元。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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