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140號
KSDV,105,司執消債更,140,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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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雅芬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玉萍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達
代 理 人 盧姿伶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王冠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 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 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 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27點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第695號民 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 務人確有固定之收入,現為尚紜商行之負責人,從事美容師 業務,自陳每月營業收入約新台幣(以下同)48,461元{此 有債務人之民國105年1月至105年12月營業帳簿影本,每月 營業收入分別為55,346元、46,132元、49,537元、28,915元 、46,006元、63,362元、46,371元、62,532元、54,355元、 38,490元、37,748元、52,733元,合計581,527元,平均為 48,461元},此有上開營業帳簿、收入切結書、財政部高雄 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05年12月22日函覆尚紜商行營業稅稅籍資料及查定資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104年5月13日函覆尚紜商行102 、103年全年銷售額資料、勞保局電子閘門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查詢表及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等資料在卷 可參。
三、另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 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5,004元,總清償金額為360,288元,清償成數為 10.93%(計算式為:3,295,209÷360,288=10.93%,小數點 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 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尚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保單解約金,扣除費用、保單借款及墊繳費後剩餘2, 097元,下市股票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價值14,700元,此 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 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 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 額。
㈡債務人現居住於高雄市,本人及受扶養人未領有任何補助, 主張每月營業進貨成本12,000元、獨居及營業處所租金 15,000元、水費454元{計算式:(787+863+921+996+978 +902)÷12=454,小數點以下四括五入}、電費1,600元{ 計算式:(1,530 +1,058+1,982+5,712+5,576+3,293)÷ 12=1,600,小數點以下四括五入}、勞健保費2,224元、個 人支出8,858元(不含住居支出,低於106年度高雄市最低生 活費),再與配偶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林○勝(98年1月生 ),負擔扶養費3,000元(低於依104年度國稅局扶養一般免 稅額,應分擔部分),並提出營業進貨成本切結書、營業進 貨發票、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度網路水費查詢表、台灣電力公司高雄區營業處106年2月 3日函覆105年度電費繳費總金額資料、高雄市美容業職業工 會繳費收據、戶籍謄本、扶養系統表、受扶養人之財政部高 雄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為證、高雄市三民區公所105年12月22日及高雄市政府社 會局105年12月23日函覆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未領取補助款資 料,尚屬合理。
㈢綜上,債務人每月收入為營業收入48,461元,保單解約金平 均分配於各期29元(計算式:2,097÷72=29,小數點以下 四括五入),下市股票價值平均分配於各期204元(計算式 :14,700÷72=204,小數點以下四括五入),合計48,694 元。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提出每月5,004 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有清算價值財產及每月剩餘金額,超 過十分之九用於清償,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 事項第27點第1項第1款規定,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認其 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意見略以:應再調查債務人之收入 數額或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更生方案還款成數過低,其還 款金額應再提高等語。惟查,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更生程 序係以債務人個人將來預定之收入作為債務清償之基礎,並 不變賣債務人之財產為原則,合先敘明。本案債務人之收入 狀況已為如前所述之調查,堪信為真;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 清償成數雖僅有10.93 %,然本院審酌債務人之還款能力, 其已盡最大努力,是以本院認其所提更生清償條件尚屬允當 。至於債權人其他意見,或空言臆測,或與更生方案認可無 關,本院不再一一贅述。末查,債務人無其他同條例第64條



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 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 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 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怡成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5004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0.93%。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3,295,209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 360,288元。 │
│7.清償方法: │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債權人非金融機構者,依債權比例,於每月15日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1 │ 國泰世華銀行 │ 197,057 │ 299 │
├──┼────────────┼─────────┼────────┤
│ 2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112,017 │ 170 │
├──┼────────────┼─────────┼────────┤
│ 3 │ 甲○(台灣)銀行 │ 386,136 │ 586 │
├──┼────────────┼─────────┼────────┤
│ 4 │ 新光銀行 │ 103,621 │ 158 │
├──┼────────────┼─────────┼────────┤
│ 5 │ 台灣金聯資產公司 │ 372,124 │ 565 │
├──┼────────────┼─────────┼────────┤
│ 6 │ 聯邦銀行 │ 794,033 │ 1,206 │
├──┼────────────┼─────────┼────────┤




│ 7 │ 遠東銀行 │ 151,604 │ 230 │
├──┼────────────┼─────────┼────────┤
│ 8 │ 永豐銀行 │ 383,212 │ 582 │
├──┼────────────┼─────────┼────────┤
│ 9 │ 玉山銀行 │ 296,314 │ 450 │
├──┼────────────┼─────────┼────────┤
│ 10 │ 台新銀行 │ 165,118 │ 251 │
├──┼────────────┼─────────┼────────┤
│ 11 │ 台北富邦銀行 │ 146,923 │ 223 │
├──┼────────────┼─────────┼────────┤
│ 12 │ 陽信銀行 │ 187,050 │ 284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
│ 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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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