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5年度,30號
KSDV,105,保險,30,2017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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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30號
原   告 張哲銘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許崑寶
      陳禹安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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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