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30號原 告 張哲銘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訴訟代理人 許崑寶 陳禹安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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