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興忠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書將
訴訟代理人 吳嘉倫
王炯棻律師
黃永隆律師
被 告 良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良田
訴訟代理人 何仁嚴
梁宗憲律師
吳建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保冷球槽部分事實尚有
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四月七日
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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