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14號
KSDV,104,建,14,2017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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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興忠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書將
訴訟代理人 吳嘉倫
      王炯棻律師
      黃永隆律師
被   告 良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良田
訴訟代理人 何仁嚴
      梁宗憲律師
      吳建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保冷球槽部分事實尚有
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四月七日
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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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忠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