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泯均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泯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泯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 104年3月15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及另案殘刑8 月21日,茲因 受刑人業已於106年3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 滿日期為106年7月23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