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592號
KSDM,106,聲,592,201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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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段文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段文雲犯如附表所示施用毒品等伍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段文雲因犯施用毒品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 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另 (刑法第41條)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 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亦有規定。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 ~5 所示毒品等5 罪,業經判 處如附表編號1 ~5 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 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 ~4 所示3 罪,曾經本院定其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本院各刑事簡易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 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民國105 年7 月27日)犯如附 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已執行完畢部分,由檢察官於 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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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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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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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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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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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5 年3 月17日 │ 105 年2 月5 日 │ 105 年3 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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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5 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5 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5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996號 │字第1189、1568號 │字第1189、15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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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簡字第2959號│105 年度簡字第1723、│105 年度簡字第1723、│
│事實審│ │ │2233號 │22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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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5 年6 月28日 │ 105 年7 月18日 │ 105 年7 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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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簡字第2959號│105 年度簡字第1723、│105 年度簡字第1723、│
│判 決│ │ │2233號 │22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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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5 年7 月27日 │ 105 年8 月18日 │ 105 年8 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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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已執行完畢。 │附表編號2 ~4 所示3 罪,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
│ │ │刑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並已執行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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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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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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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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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5 年3 月23日 │ 105 年5 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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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5 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5 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189、1568號 │字第405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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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簡字第1723、│105 年度簡字第3832號│ │
│事實審│ │223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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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5 年7 月18日 │106 年1 月10日( 聲請│ │
│ │ │ │意旨誤載為105 年7 月│ │
│ │ │ │7 日,應予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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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簡字第1723、│105 年度簡字第3832號│ │
│判 決│ │223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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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5 年8 月18日 │ 106 年2 月7 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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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附表編號2 ~4 所示3 │ │ │
│ │罪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 │ │
│ │刑有期徒刑7 月確定,│ │ │
│ │並已執行完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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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