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劉金玉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劉盈竹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5 年度簡字5562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