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6年度,8號
KSDM,106,簡附民,8,2017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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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劉金玉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劉盈竹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5 年度簡字5562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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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