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6年度,43號
KSDM,106,審訴,43,201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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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審訴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冠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4110 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
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
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下午4 時在
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承曄
    書記官 李月君
    通 譯 黃文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顏冠華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 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零點貳陸 玖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貳伍玖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 筒陸支、玻璃吸食器壹組,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顏冠華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 聲字第269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4年11月 28日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689 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復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5年間,再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899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8月、6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另因 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1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7年6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364 號 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確定,於101年7 月19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3年6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假 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而為下列犯 行:
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5年7月4 日12時許 ,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居所內,先以將海 洛因置入針筒內摻水稀釋後注射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1 次。
㈡於施用上開海洛因完畢後,隨即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 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㈢嗣於同日12時3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執行搜索而查獲 ,當場扣得前開施用所剩餘之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269公 克,驗餘淨重0.259 公克),以及顏冠華所有供本件施用上 開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6 支、供本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 用之玻璃吸食器1 組,復經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 2項、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四、附記事項:
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 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李月君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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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