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257號
KSDM,106,審易,257,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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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2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義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4668
號、第25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湯義清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沈宗興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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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