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黃獻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2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後淨重壹點伍貳肆公克,均含包裝袋)及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黃獻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包及殘 留甲基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1個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 制戒治,因執行完畢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6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 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結晶2 包送驗結果俱含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扣得玻璃球吸食器1 個,亦含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 年 4月6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0323號、105年10月3日高市凱醫驗 字第43811、4380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5 年度 毒偵字第337號卷第23頁、105年度毒偵字第5055號卷第20至 21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 及吸食器,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 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 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