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90年度,769號
SSEV,90,新簡,769,200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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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七六九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錦川
  訴訟代理人 陳燕山
  被   告 品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柒萬元,及各按附表所示金額、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經提示竟遭退票等情,業 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為證,被告既未到庭陳述,復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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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