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6年度,1號
KSDM,106,交簡附民,1,201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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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吳忠勇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曾梅齡律師
被    告 葉正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交簡字第4950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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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