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六四五號
原 告 新運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麗
訴訟代理人 王伯隆
被 告 兆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弘澈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新臺幣捌拾貳萬貳仟柒佰貳拾捌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捌拾陸萬貳仟柒佰貳拾捌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九十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 淑 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馬 愛 君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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