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佳忠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選任辯護人 郭宗塘律師
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律師
被 告 邱敬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00000號、105年度偵字第24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金佳忠、邱敬倫因毒品危害防 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 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王令冠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