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三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規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一二八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本件被告雖坦承查獲之電子遊戲機為其所有,且尚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情屬 實,惟矢口否認犯行,並辯稱:伊係從事電子遊戲機台買賣,客人欲購買機台時 有投幣試打機台云云。惟訊之證人王俊聰、林俊吉於警訊中證稱:渠等確有在上 開地點兌換零錢把玩電子遊戲機等情;證人許嫚芸於警訊中證述有換零錢予林俊 吉、王俊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