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05年度,246號
KSDM,105,審交訴,246,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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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富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
第18178號、第25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蔡富有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富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就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 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沈宗興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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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