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4年度,7號
KSDM,104,金重訴,7,2017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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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
財產所有人 陳建欽
本院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7 號被告呂春成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欽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7 號被告呂春成郭美貝等 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檢察官係以被告呂春成郭美貝涉犯 銀行法第29條之1 、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 務罪嫌、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 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 項之洗錢罪嫌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5793 號、第12539 號、第23915 號),依檢察 官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如附件)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呂 春成、郭美貝係將部分犯罪所得存入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陳 建欽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起訴書及 補充理由書誤載為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是依本案審理結果,如認被告呂春成郭美貝成立前述銀行法、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等罪嫌,而須 依法沒收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之1 之規定,其沒收對象及 範圍可能包括第三人陳建欽前述三帳戶內之款項,為保障第 三人即財產所有人陳建欽之程序主體地位,本院因認財產所 有人陳建欽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 本案沒收程序。
三、本案先前已行審理程序,並已進行相關證人之交互詰問,本 案復定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上午9 時30分,於本院刑事大 法庭進行審判程序,財產所有人陳建欽應依期至本院刑事第 大法庭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如經合法 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素徵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補充理由書
105年度蒞字第7238號
被 告 呂春成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黃柔雯律師
被 告 王麗蓉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指定辯護人 陳奕全律師
被 告 王瑞霖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玉井區中正116號
居新竹市○○路0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指定辯護人 王維毅律師
被 告 宋紜珮 女 3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李華雄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正男律師
王建元律師
被 告 沈志成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1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指定辯護人 汪廷諭律師
被 告 沈妮 女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指定辯護人 汪廷諭律師
被 告 卓尚杰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張世憲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里○○○路0巷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梁荐雅 女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郭美貝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黃柔雯律師
被 告 郭淑慧 女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玉井區中正116號
居新竹市○○路0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指定辯護人 王維毅律師
被 告 曾協信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指定辯護人 汪廷諭律師
被 告 游棋涵 女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9樓14樓
居高雄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正男律師
王建元律師
被 告 程齊?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指定辯護人 汪廷諭律師
被 告 楊桂招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8樓
居臺中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葉鍾靜美




女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指定辯護人 汪廷諭律師
被 告 潘月慧 女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
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指定辯護人 張競文律師
被 告 蔡承洋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指定辯護人 汪廷諭律師
被 告 鄭博文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市○○路00號
居高雄市○○區○○街00號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思龍律師
被 告 賴俊諺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指定辯護人 張競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由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2539 、15793 、23915 號),現由貴院審理中(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7 號),茲更正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如下:壹、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二、更正如下:一、呂春成前於民國91年間曾因從事非法多層次傳銷事業涉犯公 平交易法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2月,緩刑3年確定;另於 97年間因涉嫌詐欺罪,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 19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 99年度上易字第116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於100年6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呂春成仍不知悛悔,已知經營異於 常情之高獲利、高獎金投資,在現今低利率時代並無存在可 能,且以「老鼠會」經營投資方式,將坑殺大量投資人導致 投資人無處求償之結果,竟仍不知悔改,明知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銀行業務,亦不得以借款 、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 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



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復明知多層次傳銷,參加人 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 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 得為之,竟基於違反銀行法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犯意,分 別為下列行為:
呂春成與大陸地區年籍不詳綽號「樓屹」之成年男子,自 100 年8 月間起,以多層次傳銷方式,在台灣地區招攬投資 人加入大陸「聯合基因集團」投資方案,給付投資人與原本 顯不相當高額紅利,由呂春成在台北、新竹、桃園等地之某 咖啡店內,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推銷「聯合基因集團」之 UGIG180 投資方案(詳如附表一),佯稱「聯合基因集團」 獲利驚人,加入投資可獲高額紅利等不實誇大之訊息,誘使 不特定民眾參與投資,繳款後成為公司股東。而其投資方式 係先在「聯合基因公司」網站上開立帳戶,將投資金款轉換 為網站上電子貨幣,單位以美金計價,俟「聯合基因集團」 公司上市後可配發股票云云,投資獲利則以網路虛擬電子貨 幣形式存於虛擬之電子錢包帳戶內,會員可上網自由移轉電 子貨幣。嗣於100 年10月間,呂春成拉攏王麗蓉購買「 UGIG180 優惠專案」,然王麗蓉並無足夠資金購買前揭投資 產品,其明知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 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 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再得知招攬民眾 投資「聯合基因集團」UGIG180 方案,可取得介紹獎金,經 呂春成同意後,王麗蓉僅支付「UGIG180 優惠專案」3000元 美金之部分投資款,另不足額6000美金之投資款以拉下線介 紹獎金補足。王麗蓉遂於100 年10月間起至101 年3 月間與 呂春成共同基於違反修正前公交交易法之犯意聯絡,與呂春 成在台北、新竹、桃園各地咖啡店內,向石彩珠林素妙張榮鈄許麗足謝秀月等人拉攏參與投資「聯合基因集團 」之UGIG180 優惠專案,石彩珠等人將投資款交由王麗蓉, 或以匯款方式匯入呂春成指定不知情之陳建欽台灣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由王麗蓉呂春成協助在聯合基因公 司網站上建立帳號,按期將投資人之每日紅利獎金領出轉交 予石彩珠等人。嗣於101 年3 月間,聯合基因集團無故將投 資人在網站內之電子貨幣全數凍結,片面公告「現金分紅返 利」活動暫停,旋又於101 年4 月間公告「聯合基因集團」 提供公司上市後之「股票受讓權利證書(電子版)」通知, 由投資人於網路上直接列印「股票價款繳納憑證」、「新股 認購權利證書」紙本作為股票發行憑證。惟之後聯合基因公 司股票亦未上市,亦未發放獎金紅利,石彩珠等人質疑,呂



春成猶誆稱「聯合基因集團」未來將於101 年10月在香港上 市,投資款轉換股票云云,使石彩珠林素妙張榮鈄、許 麗足、謝秀月等人受有損失,截至101 年6 月25日止,呂春 成共違法吸收資金達新台幣(下同)711 萬5252元,案經法 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偵辦後,循線查獲上情。 二緣李華雄於95年間於香港成立永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HK) ,同年於印尼成立永豐實業有限公司(PT.TERUS JAYA IND ONESIA),從事鐵礦開採及銷售,其於98、99年間為籌措資 金,曾以印尼取得煤礦開採權需資金購買機器設備及上繳給 印尼政府相關費用為由,向案外人李樁澤借款美金7 萬,當 時即以採礦後一年即可還本,投資可獲分配盈餘云云,然得 款後,即未返還借款;復於101 年5 月間,透過馬來西亞籍 自稱「陳征毅」之人認識擅長多層次傳銷手法吸金之呂春成郭美貝,斯時,渠等4 人共謀以「永豐礦業」名義在台灣 招攬投資吸金,分工模式由「陳征毅」提供投資方式及紅利 獎金制度,李華雄負責包裝馬來西亞永豐礦業,呂春成負責 在臺灣地區招攬投資會員及由郭美貝以未成年女兒郭○婷之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處理投資人紅利發 放事宜。惟於101 年9 月前某日,李華雄不願再與陳征毅合 作,李華雄呂春成郭美貝則共同協議合作細節【李華雄 聘任呂春成擔任永豐國際公司台灣地區之執行長(聘任書內 容詳附表三),並以永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名義出具指定帳 戶授權書,特指定帳戶永豐銀行北高雄分行戶名:郭筱婷、 帳號:00000000000000號為股東匯款帳戶;3 人共同研擬永 豐礦業之「投資分析表」(詳附表四)、業務制度「靜態分 紅」、「動態收入」、「直推獎金×10%」、「7 代領導獎 」(詳附表五);李華雄另指示呂春成找電腦資訊廠商建置 「永豐礦業」網路軟體會員管理作業系統,呂春成沿用「陳 征毅」之分紅表、業務制度及永豐礦業馬來西亞會員管理系 統,委託精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訊科技公司),設 計「會員管理全方位作業系統」(系統之會員管理空球、借 單、實單及繳費方式註冊分、現金分等,詳附表六)及IPO 外掛程式(計算股票分配系統),會員資料及紅利、獎金發 放資料儲存在雲端,由呂春成掌握作業系統之最高管理權限 及密碼。事後將上開口頭協議書面化,並於101 年10月26日 簽訂投資協議書(詳附表二)】,李華雄呂春成郭美貝 即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犯,由 呂春成以永豐國際公司台灣地區執行長身份,在台北市○○ ○路○段000 號11樓聯誼中心、台中風尚咖啡廳、高雄上品 咖啡廳等地,辦小型投資說明會,向不特定民眾聲稱:『永



豐國際公司在馬來西亞開、印尼礦區開採鐵礦,獲利豐厚, 每月採砂之獲利20%至30%提撥支付投資人之分紅及業務獎 金…』云云,並提出永豐國際事業簡報資料(詳附表七)取 信予會員,提供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高額紅利,吸引前來聆聽 說明會之民眾出資投資,而李華雄則配合到場以永豐國際公 司董事長身份到場說明公司營運情形,郭美貝則係負責吸金 集團之財務運作(收取投資款、提領款項分紅等),於101 年9 月起,開始以「老鼠會」多層次傳銷方式違法吸金。又 呂春成利用掌握永豐礦業「會員管理全方位作業系統」之最 高管理權限及密碼機會,利用系統內「空球」與「實單」混 同無法分辨之漏洞,安排自己或他人「空球」投資牟利,或 允許無法繳足投資款之投資人可利用「借單」方式參加投資 ,並比照「實單」每週參與分紅,使永豐礦業之實收投資款 與帳目不清,且為吸引已投資會員繼續拉攏下線會員投資, 又允許介紹人可將自己於電腦系統內之之紅利點數(即會員 管理系統之「現金分」),賣予新進之投資人,上限以新進 投資人投資款之50% (例如投資人繳交2000元美金,介紹人 將自己之「現金分」點數,換下線投資人之投資款,「會員 管理全方位作業系統」註明為繳交現金之「註冊分」 1000、紅利兌換之「現金分」1000),即永豐礦業僅收一半 投資款,卻負擔全額投資款規定之紅利,以該非常態方式經 營「永豐礦業」公司。期間呂春成又於102 年4 月起,以玖 品科技公司名義,在高雄市○○○路000 號12之3 等地設立 永豐礦業服務處,聘僱不知情之客服人員李珮琳陳紀璇2 人負責接聽會員電話、依其指示輸入會員投資資料於「會員 管理全方位作業系統」,並以該系統定期列印會員投資之分 紅及獎金表,呂春成審查後再交予郭美貝依前揭分紅、獎金 表金額及投資人匯款帳戶,自永豐礦業指定授權之郭筱婷帳 戶內提款,改另以其向不知情之姪女楊亞蓁借用之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庫銀行)左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 號帳戶,將紅利及獎金匯入投資人配合開立之合作金庫帳 戶內。郭美貝另依呂春成李華雄之投資協議書協議,不定 期自郭筱婷帳戶,轉匯款項至李華雄指定之永豐銀行000000 00000000號台幣帳戶、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及合作金 庫000000000000號帳戶。呂春成先招攬楊桂招王瑞霖、張 世憲、葉鍾靜美等人投資「永豐礦業」,而楊桂招王瑞霖張世憲葉鍾靜美等人認為「永豐礦業之業務制度及紅利 發放方式可以獲得高額紅利,再招攬沈志成、沈妮蔡承洋梁荐雅卓尚杰潘月慧曾協信宋紜珮鄭博文等人 參與投資。呂春成復允許王瑞霖楊桂招葉鍾靜美、張世



憲、賴俊諺程齊峰、沈志成、沈妮蔡承洋梁荐雅、卓 尚杰、潘月慧曾協信宋紜珮鄭博文等人以「空球」或 「借單」方式投資,即未繳交投資款,或不需繳足投資款, 投資款以介紹獎金扣抵繳足。已加入投資之王瑞霖楊桂招葉鍾靜美張世憲賴俊諺程齊峰、沈志成、沈妮、蔡 承洋、梁荐雅潘月慧宋紜珮鄭博文等人,均明知其等 所取得之「永豐礦業」佣金及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 入,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竟仍分 別於如附表九所示招攬下線之時間起,與呂春成李華雄郭美貝共同基於違反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利用 多層次傳銷方式招攬民眾前往聆聽「永豐礦業」投資說明會 並加入投資(招攬投資情形詳如附表九);而卓尚杰、曾協 信則基於幫助違反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犯意,於前開「永豐 礦業」投資說明會中,受呂春成聘任擔任講師,鼓勵不特定 民眾加入投資,總計永豐礦業集團共招攬投資人楊桂招等人 共693 筆投資款,自101 年9 月8 日起至102 年8 月28日止 ,呂春成郭美貝李華雄共違法吸金達488 萬7000元美金 (合計新台幣1 億5273萬8893元,永豐國際會員繳費資料詳 證據欄編號58、59)。呂春成郭美貝另基於掩飾及隱匿上 開違反銀行法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所得之犯意,於102 年2 月26日、同年3 月8 日、同年4 月26日將投資款台幣80萬元 、50萬元、9 萬9000元、10萬元、9 萬9000元、10萬元、3 萬2000元等總計173 萬元,及102 年3 月1 日將500 萬元存 入不知情之陳建欽(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設之玉山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另於102 年2 月18日、同年4 月 16日匯款20萬元、150 萬元至陳建欽申設之中國信託000000 000000號帳戶;復於102 年4 月16日又自前開中國信託帳戶 轉匯41萬7300元、60萬元至陳建欽申設之永豐銀行00000000 000000號帳戶等帳戶,而掩飾、隱匿犯違反銀行法及修正前 公平交易法所得944 萬7300元。而李華雄得款後,亦基於掩 飾及隱匿上開違反銀行法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所得之犯意, 指示有幫助洗錢犯意之配偶游棋涵,自前揭李華雄收款之永 豐銀行及合作金庫之帳戶提領款項,於101 年11月9 日、同 年12月7 日、102 年1 月15日、同年3 月7 日、同年4 月22 日、同年5 月20日、同年6 月14日、同年7 月16日,分別轉 存入28萬3702元、60萬元、45萬5000元、60萬7590元、49萬 元、49萬5357元、93萬元、150 萬元至游棋涵另設於中華郵 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掩飾、隱匿犯違反銀行法 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所得之款項536 萬1649元。二、緣因呂春成恣意使用投資款,而未依約定將相關款項匯予李



華雄,李華雄乃於102 年5 月間,向楊桂招透露僅收受投資 款30萬元美金之訊息,楊桂招旋轉知王瑞霖郭淑慧等人, 王瑞霖郭淑慧即與其他投資人共同要求呂春成說明「永豐 礦業」投資款之流向,呂春成郭美貝復找李華雄研商,渠 3 人為能繼續吸金分贓,找楊桂招擔任見證人,佯於102 年 6 月13日重新簽訂投資協議書(詳附表十),並授權楊桂招 處理對帳、股東分紅及匯款事宜,為消除王瑞霖等人疑慮, 李華雄又取消前收受匯款之郭筱婷永豐商業銀行匯款帳戶, 投資人改匯至李華雄設於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惟因新進會員投資款已不足支付舊會員之投資分紅,未按時 發放紅利,王瑞霖郭淑慧等人究因於呂春成前投資款帳目 不清,呂春成為安撫王瑞霖郭淑慧等人,乃於102 年7 月 3 日在高雄古家餐廳召開「永豐礦業」股東會議,李華雄同 意將收受之30萬美金作為新約「投資合作協議書」之部分投 資款,另以永豐國際公司與在場投資人王瑞霖郭淑慧、卓 尚杰、梁荐雅賴俊諺潘月慧楊桂招宋紜珮鄭博文 組成之「投資股東暨經營團隊」簽訂「投資合作協議書」( 詳附表十一),要求到場之王瑞霖郭淑慧卓尚杰、梁荐 雅、賴俊諺潘月慧楊桂招宋紜珮鄭博文等人需自 102 年7 月1 日起至102 年10月10日止,籌措新約購買開採 海砂礦之生產機械設備及船舶資金新台幣3700萬元,俟資金 到位,永丰國際公司無條件將馬來西亞及印尼公司40%股權 暨經營權轉讓於「投資股東暨經營團隊」。呂春成李華雄 要求王瑞霖郭淑慧卓尚杰梁荐雅賴俊諺潘月慧楊桂招宋紜珮鄭博文等人在投資合作協議書上簽名同意 ,呂春成並主導籌組「投資股東暨經營團隊」,指派王瑞霖 擔任投資股東暨經營團隊主任委員,賴俊諺蔡承洋、梁荐 雅擔任副主委,呂春成楊桂招潘月慧擔任督導,郭淑慧宋紜珮擔任財務委員,卓尚杰張世憲曾協信擔任發展 委員,沈志成、周再得、蔡承洋鍾靜美擔任紀律委員,鄭 博文、胡富森賴俊諺沈妮擔任公關委員,呂春成擔任榮 譽主委等,李華雄復指定王瑞霖負責向在場開會之投資會員 收取護照,準備辦理境外公司股權轉讓變更登記事宜。呂春 成又與王瑞霖於102 年7 月10日簽訂「合作契約書」,內容 略以:『?WINFENG 由呂春成王瑞霖均分利潤(自7/10起 )。?WINFENG 另一邊業績由2 人共同完成。?呂春成、王 瑞霖交際費自本顆球實報實銷。?本約不得對外分開,違者 取消資格』。嗣王瑞霖郭淑慧宋紜珮楊桂招4 人得知 永豐礦業投資分紅及各項獎金係來自投資之投資款,渠等豐 厚之投資分紅及領取領導、七代等各項獎金,非馬來西亞「



永豐礦業」之營業所得,為維持分紅之經營模式,竟自102 年7 月8 日起,與李華雄呂春成郭美貝基於共同違反銀 行法之犯意聯絡,由王瑞霖同意提供由不知情王禺澍開設合 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王騰滎開設之合作金庫 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楊桂招同意提供不知情翁茂博吳禕涵所開設板信銀行北台中分行帳戶,宋紜珮同意提供 其本人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等金融帳戶,供 李華雄呂春成作為收受投資款及發放投資紅利帳戶使用; 王瑞霖楊桂招郭淑慧宋紜珮並負責管理及監督會員獎 金發放,仍援用以投資款支付投資分紅、獎金模式,推廣及 招攬不特定民眾投資「永豐礦業」,而自102 年7 月8 日起 至同年8 月28日止,經手投資人林昭伶等人共115 筆之投資 (詳永豐礦業投資會員名冊詳證據欄編號58),而吸金97萬 6000元美金(約合新臺幣3220萬8000元)。斯時,王瑞霖郭淑慧楊桂招宋紜珮亦著手兌換自己或下線之紅利點數 ,直至投資款僅剩新台幣4 萬4929元時,即於102 年8 月11 日通知召開第四次股東會議,王瑞霖郭淑慧楊桂招宣佈 辭去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等職務,歸還永豐礦業帳務予呂春 成,「永豐礦業」無法支付投資人紅利及獎金,致使潘家莉 、劉鎂彗等人受有損失,嗣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於 102 年8 月29日搜索呂春成李華雄等人住處,扣得永豐國 際事業簡報資料、名冊、帳冊、存摺等資料,而循線查獲上 情。
貳、原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一、二、三更正如下:二、所犯法條: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等人行為後,原公平交易法 第23條、第35條關於非法多層次傳銷及其罰則之規定,已於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於103 年1 月29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實 施)時,移列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及29條,法定刑亦 由3 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自多層次 傳銷管理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 ,不再施用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9條),而公平交易法 則於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移除原公平交易法第23條、 第35條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移除)前公 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 項之規定,對於被告較屬有利 ,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論處, 合先序明。
二犯罪事實一之一部份:




核被告呂春成所為,係犯銀行法第29條之1 、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 第2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嫌;核被告王麗蓉所為,係犯修 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2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嫌。被告 呂春成王麗蓉間,就上開非法多層傳銷罪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呂春成因一行為而犯上 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及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嫌,為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處斷。
三犯罪事實一之二及犯罪事實二部份:核被告李華雄呂春成郭美貝所為,均係涉犯銀行法第29條之1 、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 第2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 項為 自己洗錢等罪嫌;被告游棋涵所為係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 第2 項之幫助洗錢罪嫌;被告王瑞霖宋紜珮楊桂招均係 犯銀行法第29條之1 、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 業務罪嫌、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 銷罪嫌;被告郭淑慧係犯銀行法第29條之1 、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被告賴俊諺潘月慧、梁 荐雅、沈志成、沈妮蔡承洋葉鍾靜美張世憲程齊峰 、鄭博文等人均係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之非法 多層次傳銷罪嫌;核被告曾協信卓尚杰所為均係犯修正前 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嫌之幫助犯, 請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李華 雄、呂春成郭美貝王瑞霖郭淑慧宋紜珮楊桂招間 ,就上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被告王瑞霖郭淑慧、宋 紜珮、楊桂招僅就吸金金額103 萬500 元美金之範圍);被 告李華雄呂春成郭美貝王瑞霖宋紜珮賴俊諺、郭 淑慧、楊桂招潘月慧梁荐雅、沈志成、沈妮蔡承洋葉鍾靜美張世憲程齊峰、鄭博文間,就上開非法多層次 傳銷罪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請論以共同正犯。又 被告李華雄呂春成郭美貝因一行為而犯上開非法經營銀 行業務罪嫌、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嫌及為自己洗錢罪嫌,為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 一重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處斷;被告王瑞霖宋紜珮楊桂招因一行為而犯上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非法多層 次傳銷罪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請依刑法 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處斷。參、爰更正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如上,請貴院依法審酌。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陳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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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