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889號
KSDM,104,訴,889,2017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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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莊志信
指定辯護人 蘇鴻吉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7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志信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參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莊志信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據證人即被害 人陳○○(係未滿18歲之人)之證述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案物新臺幣8,000元暨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等卷 內證據資料,故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之犯 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 被告之前經本院合法傳喚均未到庭,經警方拘提始到案,故 認為被告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因此認為被告有羈押之原 因,且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因認有羈押之必要, 應予羈押,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 民國105年10月24日起執行羈押,復於106年1月13日裁定自 106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及辯護人均稱 :沒有意見云云;檢察官則表示:建請延長羈押等語。經查 ,本院審酌卷附相關事證,認被告所涉加重強盜罪之嫌疑仍 屬重大,又所犯係法定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 參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而本件被 告所犯罪責如果成立,預期其所負之罪刑應屬非輕,是其為 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 佐以被告前經本院多次合法傳喚均未遵期到庭(參院卷第81 、151頁),嗣經本院囑託警方拘提始行到案之情(院卷第 158 -160、167頁),是被告已有逃避面對司法究責之徵象 。又被告復自承自己一人在旗津獨居,家人均住在琉球等語 (院卷第22背面),暨衡以其母乙○○曾以電話陳稱:以後 請不要再打電給伊詢問被告的事情,伊家人都不會理他,因 被告太讓他們失望了等語(院卷第97頁),足證被告家庭支 持系統之力量薄弱。本院綜合上情,認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 逃亡之虞,故被告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為保全被告未 來到庭進行審判及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3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又被告雖患有精神疾病,惟羈押期間均持續在監所內看病治 療,業據被告供陳在卷(院卷第247頁),衡情其症狀應已



獲得相當之改善和控制,故亦難認定被告有何「現罹疾病, 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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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