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6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許碧珊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郭恆邦訴訟代理人 許淑清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下午4 時0 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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