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06年度,10號
KSHV,106,上易,10,201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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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0號
上訴人即附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楊涵鈺
      沈煥博
被上訴人即 何致惟
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何俊明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3 月28日下午2 時50分
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附帶上訴人何致惟並應於
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逾期即
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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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