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6年度,18號
KSHV,106,上,18,2017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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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王開駿
上列上訴人與蔡王月英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雖經准予訴訟救助,但依民事訴訟
法第466條之1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
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
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
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
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 並補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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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