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新晨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大大飯店股份
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26
法定代理人 龔武容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上訴人 一級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轉讓旅館業登記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下
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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