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醫上字,103年度,5號
KSHV,103,醫上,5,2017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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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徐晉元 
      陳蔡秀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上訴人  林政君即健新醫院
      林文傑 
      楊永裕 
      陳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鄭美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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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