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25號
KSHM,106,附民,25,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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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郭家棟
被   告 顏意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6年度上易字第63號),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106年3月28日以106年 度上易字第6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 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而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 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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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