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承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承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承業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756 號判處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 權5 年,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430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94年11月4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3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601016 06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鴻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