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45號
KSHM,106,聲,245,2017030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錚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錚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蕭錚昭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蕭錚昭業於民國106 年2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10 年1 月5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武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