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曾劉玉英
訴訟代理人 黃子芸律師
被 上訴 人 鍾啟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 年10月2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判決(105 年度附民字第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陳述略稱:被告犯行明確,迄今均無悔悟之心,原告 遭被告詐騙多次,為免其他無辜民眾受害,刑事部分已具狀 請求檢察官上訴,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害,故原告具狀上訴, 請求之事實理由引用一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內容所載。上訴 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程序與本院之陳述 ,均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並聲明請求駁回上訴。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 件刑事訴訟詐欺取財、偽造文書部分,本院維持原審無罪判 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原判決依照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 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論旨,求 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