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梁瑗津
被 告 許東祥
被 告 許明忠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上重訴字第2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被告許東祥、許明忠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106 年
3 月16日以105 年度上重訴字第2 號判決撤銷原審對被告許東祥
、許明忠之無罪判決,改判被告許東祥、許明忠幫助犯詐欺取財
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7 月、1 年2 月確定在案,惟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部分,因涉及原告所投資之金額若干,及是否扣抵所收取
之紅利部分,尚須實質調查審認, 應屬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