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
105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姜志忠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林伯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炳材(原名葉鼎南)
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蔡志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能貴
選任辯護人 鄭植元律師
黃信豪律師
楊家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嘉澤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弘仁
被 告 孫維隆
被 告 黃竹謙
被 告 孫嘉成
上 5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錦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春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秀齡
被 告 張麗珍
被 告 溫李秀蘭
上 4人共同 林伯祥律師
選任辯護人 沈佳儀律師
被 告 朱證龍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鄭鈞懋律師
陳姿樺律師
被 告 蘇良興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律師
被 告 顏素樺
被 告 侯秀蓉
被 告 林美足
前3人共同 吳秋麗律師(法律扶助)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黃鏡徽
被 告 羅釧木(原名羅岳文、羅元隆、羅兆豐)
上2人共同 張啟祥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陳品名
被 告 陳計宏
被 告 葉柏辰
上 3人共同 宋錦武律師(法律扶助)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沈鳴鳳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被 告 郭德昌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巷00號
被 告 陳吳玉秋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之8
居高雄市○○區○○路00號3 樓(送達址)
被 告 王予貞(原名王楷禎)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號(送達址)
上 1 人 黃慕容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上 4人共同 顏婌烊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黃甘霖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街00巷0 號(送達址)
被 告 方羚葳 女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上 2人共同 黃懷萱律師
指定辯護人
被 告 王采雲 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 號(高雄
市鳳山區戶政事務所)
居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5 樓(
送達址)
指定辯護人 陳柏中律師(義務辯護人)
被 告 黃美秀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被 告 吳春長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上 2人共同 吳武軒律師(義務辯護人)
指定辯護人
參 與 人 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
代 表 人 吳森彬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7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十五編號46部分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此 部分業經原判決退回檢察官另行偵查(見第115-116 頁), 亦不在原判決認定得億智公司非法吸收資金所憑之會計帳內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 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但對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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